校内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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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9-04-03点击数: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59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和《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创新科研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我院通过对外开展科技活动所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按其来源可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财政资金支持,且我院为承担单位或者合作单位的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研制生产等形式的社会单位和企业支持的科研经费,以及与国外科研组织、机构合作获得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分类管理,纵向科研经费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制度和要求预算。没有明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主要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国内协作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资料)/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办公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差旅费、会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间接费用是指学院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院为科研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六条 间接费用由学院统一管理使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总额的10%。其中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一般不得低于项目总经费的5%,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一般不得低于项目总经费的3%。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第七条 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且学院具有调整权的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原则上调整总经费10%,经项目所在系部及科技处、财务处审核批准;省级科技计划中试点项目实行分类定额资助,科研人员在申报项目时,不再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必须编制自筹或奖励配套经费预算的科研项目,需预先落实自筹或奖励配套资金来源,按规定编制配套经费预算,并逐步做到配套资金专户核算和管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项目负责人凭财务处开具的进账单及科技处开出的科研项目拨款单(首次到款时需附计划任务书、预算批复或科研项目合同等材料)办理项目经费入账手续。

第十条 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各项目之间不得互转经费。若根据项目任务书或科研合同要求项目分解任务,应在项目到款立项时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一次性分解到位。

第十一条  自筹资金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财政性资金定额资助,资助资金不再规定适用范围,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后补助资金要向科技创新项目负责人及做出重要贡献的团队成员倾斜。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和项目下达单位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三条 项目下达单位对项目直接费用的支出范围、对象、比例等有明确规定的,按出资方的相关规定执行。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由项目负责人结合项目组成员的实绩,进行统筹安排支出。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的支出由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法律、纪律责任。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

第十五条 外拨经费包括合作经费和外协经费,合作经费是指与合作方共同申报和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外协经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自身技术、设备和工艺条件的限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检测、加工、设计、试验等发生的费用。

科研项目发生外拨经费时须以项目任务书、合同为依据,按照约定的合作(外协)单位、外拨经费预算额度、开户银行和账号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在办理科研经费外拨时应填写外拨经费单,外拨经费单包括合作(外协)单位名称、外拨经费金额、非关联关系声明证明等,外拨经费单需经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由于技术原因限制确需外拨经费至合作(外协)单位的,按照项目除去外拨经费后实际到达学院账户金额计算,该金额支出范围参照本办法(不包括国内协作费),外拨经费不计入科研项目到账,不适用于科研奖励范围内。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实行“公务卡”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大额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单次购买1万元以下的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打印纸、存储设备、图书、文具等办公用品,硒鼓、粉盒等低值易耗用品,以及5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专用科研试剂、专用科研用原材料等费用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据实报销。其中设备购置需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采购申请备案和资产入账手续。

其他科研仪器设备购买前由项目负责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经评审、审核通过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协助采购。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由省财政部门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八条 在开展科研项目时,在涉及社会调查、访谈等过程中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和从个人手中获得的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支付的材料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的原则,由费用支付对象签字,有关当事人、科研项目负责人书面说明,经系部审核,科技处审批,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列支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 科研创新及服务收入由学院自主分配。对学院教师转化科技成果所得和对外提供公益性科技服务所得的净收益部分, 对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提取不低于80%的比例净收益用于奖励, 属于项目组的净收益部分由负责人统筹发放至项目组成员,并在学院科技处备案。获得的奖酬纳入工资总额,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一条 鼓励实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解决。

第二十二条 在科研项目中实行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省里出台相关规定后,科技处及时制订科研项目具体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外的科研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

 

第五章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下达单位对项目直接费用的支出范围未做明确要求的,按照以下支出范围执行: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数据跟踪采集、科学研究用样本采集等费用。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包括计算加工)等费用。

     (五)国内协作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国内合作单位与人员参与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外的费用。国内协作费依据合作协议支付,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50%。

     (六)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七)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难以取得住宿发票的费用,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八)车辆使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城市内交通费、车辆租赁费及使用车辆所发生的汽(柴)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

     (九)会议、会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项目或成果鉴定会、项目验收等工作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及参加学术会议、活动需要支付的会务费。会议、会务费支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或会议通知执行。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人员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外交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对部分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进行分类管理。

     (十一)出版/文献(资料)/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与出版费、论文版面费、资料收集、录入、打印、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二)办公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办公用品购买费、通信费、上网费等。

    (十三)劳务费:是指用于支付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或补助,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年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人员参与科研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科研项目任务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应承担的工作任务,体现酬绩相当原则,统筹安排劳务费等项目经费支出,确保项目顺利完成。项目组成员劳务费发放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劳务费由系部审核,科技处审批,并进行公示。

       劳务费开支标准为科研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月3000元以内,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每人每月2000元以内,中级职称科研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员每人每月1500元以内。

     (十四)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为两院院士每人每天不高于6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900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2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1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200元。

     (十五)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章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依据与科研项目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比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范围支出,还可支出培训和学习费、立项业务费、管理费。

科研项目立项过程中参与科研项目人员的先期研究补助和对外专家咨询立项业务费,一般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的5%。

       第二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科研项目合同(协议)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科研项目负责人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的70%用于项目组成员的科研酬金,30%转入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使用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

 

第七章 决算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研究结束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技、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学院统筹安排用于科技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由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收回。

      除横向科研项目外,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劳务费支出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撤销或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保留两年,由学院统筹安排,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退回结余经费的,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及所在系部应当接受科技、财务、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主管、项目委托单位的检查和监督。科研项目承担系部及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实行内部公开公示制度。学院每年3月底公开公示上一年度的科研项目经费收支、科研成果转化及收入情况等。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太原工业学院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太工科发[2010]74号 附件2)同时废止。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相关部门文件不符时,以上级相关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