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有效,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学院自筹和专项借款,并具有专门用途和专门管理的资金。包括省部共建购置设备资金,财政拨款、学校自筹及融资用于基建、修缮工程方面的资金,科研资金和用于学生补助的各项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使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院有关规定,对第二条所称专项资金从资金落实到位到使用结束整个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二)审查专项资金使用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挪用、挤占情况;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和其它违纪违规问题;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支出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三)修缮工程和设备采购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标活动,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合同签署及执行是否合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四)审查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性。
主要是审查专项资金所购置的仪器设备使用率情况,有无闲置不用、使用率低下和所购设备质量低下、损坏率高,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
(五)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审计职权
(一)参加校内校外关于设备物资招标采购、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和其它服务性项目招标等专项资金使用招标会议;了解掌握工程计量计价方式、施工措施等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招标内容,监督招标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二)专项资金文件到校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文件传阅到审计处,审计处应认真理解专项资金文件规定的资金开支内容、范围,并按照资金项目立档管理。
(三)审计处要在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及时了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审计处提供资金使用的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四)参加学院有关专项资金项目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项目验收等有关会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处应编写审计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专项资金年初余额、本年增加、本年支出、年末结余基本情况。
2、审计的依据、方法和程序。
3、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和财务管理情况以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5、其它
6、附表
第七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太原工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