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要求,现就我省加强各部门和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下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募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公房出租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和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均属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和挤占挪用。
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包括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上解资金等);
(五)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含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估价入股,房屋出租收入,场馆及森林公园门票收入,利用国有资产的办学、办幼儿园收费收入);
(六)以政府或部门和单位名义接受的捐赠资金;
(七)广电部门的广告收入;
(八)财政部门负担人员、公用经费或明显强制收取的社会团体会费收入;
(九)上述收入项目及财政拨款的利息收入。
实行省级与市、地、县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上缴各级国库存或财政专户。未经省政府或省财政部门批准,省级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省级与市、地、县分成,或者集中市、地、县级政府非税收入。
二、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及调整应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
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对本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未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立即取消;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必须立即纠正。
三、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各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后,必须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财政部门将根据各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合理核定其预算支出,进一步明确部门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部门预算支出项目。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意识,确保部门正常经费的足额安排和及时拨付。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部门预算规定的支出项目安排和使用资金。
要进一步加大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力度,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解决预算内资金紧张而部门单位预算外资金大量结余的不合理状况。
四、严禁未经批准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2]2255号)和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等规定,严格区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管院部门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公开发行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各种报刊、杂志、书籍等发行费收入。
(五)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资料费。
(八)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各部门和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各部门的单位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开展各类强制性培训(包括面向社会和面向系统内部的培训)收取的培训费,均不得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以前经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目前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且体现市场经营服务特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需要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未经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更不得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五、取消各部门和单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比例或收支结余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规定
除省广电部门的广告收入暂维持现行管理办法外,按照国办发〔2001〕93号文件规定,取消各部门和单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比例或者收支结余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规定。各部门、单位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不分单位性质和上缴方式,一律全额按期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各部门和单位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内部发行的报刊、杂志、书籍等发行收入扣除成本后的净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
各类学校联合办学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全额在联合办学的学校之间进行分配,其分配后的全部收入,由各单位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
各部门和单位接受的社会损赠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
各部门和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经营收益,包括房屋租赁收益等,纳税后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各部门和单位的公有房产等是国有资产,在出租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承租方相互抵顶租赁费,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财政部门负担人员、公用经费或明显强制收取的社会团体会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部门、单位应减少向服务对象代收各种费用,主要包括各类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军训服装费(含校服费)、教材资料费、代办保险费、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有关部门收取的驾驶员及车辆年检费、统一公告费等,确需代收的,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实际成本收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劳务费。由于市场等因素变化确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
省级公检法部门集中的装备费收入,也必须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加快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步伐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取消所有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性账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的办法、收入直接缴入国库、财政专户,确保财政资金在当日入库、入户。对执收级次多、分布广、采取异地结算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开设财政汇缴专户,专门用于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汇缴,财政汇缴专户实行当日零余额管理。目前,省财政厅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收缴管理办法,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做好改革前的收入项目和账户清理工作。
七、加强各部门和单位内部财务核算与审计监督。
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由各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负责管理本部门和本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各部门和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并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分开核算;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内部财务审计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严禁私设“小金库”。
八、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
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将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专项检查和专项审计。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均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