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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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时间:2014-06-12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17 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太原工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运用审计手段, 依据国家和学院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对学院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等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外的,来源于厂矿、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社会团体或个人等委托或协作的各种科研经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对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科研项目的经费决算须经学院审计部门审签后方能上报的,进行审签。

(二)科研经费财务收支审计。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状况,对科研项目的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1、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决算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 

3、科研项目决算编制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4、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5、经费决算的开支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6、决算报表数据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准确; 

7、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二)科研经费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经费的管理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和各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科研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经费管理使用中的权限分工情况。 

2、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等。

3、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纵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是否必要,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关调整程序,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是否按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科研经费等问题。 

4、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科研经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相关管理规定和遵守学院科研管理相关办法,重点关注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是否与科研任务有关,各种票据是否真实合法,以现金方式一次性领取较大金额劳务费时,是否为劳务人员本人签收,差旅费票据名单是否是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报销非项目组人员通讯费和其它费用的问题。 

5、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情况,要重点关注涉及政府采购的科研经费用于设备和软件等物资采购时,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规定,有关手续是否齐备,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纳入学院资产管理等。 

6、科研经费决算情况,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科研经费支出情况;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科研项目 预期成果及效益完成情况。 

7、科研经费资金结余情况,是否存在科研经费结题不结账或不及时结题,导致科研经费沉淀闲置、长期挂账,效益丧失;是否存在 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系部公章。

2、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学院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核签章后,将资料报送审计处。

3、审计处收到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核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相关系部及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4、审计处审签时,如发现有不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事项的,应及时向科技处和相关系部提出书面审计意见,科技处和相关系部负责审计意见的落实。如发现有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科技处并向院领导报告。

(二)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审计处每年要将科研经费财务收支审计作为例行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2、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3天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科技处、财务处及有关科研项目负责人。 

3、科技处、财务处及有关科研项目负责人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按时报送审计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4、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项目负责人、科技处及财务处 意见,依据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后,向学院提交审计结果报告,报主管审计的院领导审批。

5、审计处向有关部门提交审计报告,有关单位要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整改。 

6、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需要的资料:

1、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及项目批复预算等;

2、财务会计资料;

3、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系部负责人签字盖章);

4、经科技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5、其他相关资料。

(二)科研经费财务收支审计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和项目预算等;

3、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4、项目经费使用的有关会计资料;

5、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有关会计资料;

6、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7、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8、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文件;

9、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